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姻一方父亲证言在起诉离婚后作出无效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439人看过

案例1: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名金某2(××××年××月××日出生)。婚后感情一般,因双方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来院请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于2020年正月初三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婚前财产:位于沈阳市浑南区产一处,每月由原告的公积金账户偿还房屋贷款。原告提出贷款由其父亲转款给自己之后偿还,婚后偿还本金32374.86元,利息38133.6元。该房产经被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原、被告结婚时房屋价值638900元,2021年2月房屋市价1024200元。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两个空调,一个按摩椅,一台冰箱,一台彩电、两个空气净化器、一个鱼缸(购买时支付2万元,现均在原告处),原告认为现价值3000元,被告认为现价值1万元,另外,原告处还有笔记本电脑一台,在被告处还有一个iPad掌上电脑。原告称被告处还有一个金镯子,被告从家中带走现金二万七、八千元,被告的生育保险3万元,冠群驰骋公司理财产品8万元,被告称金镯子已以1.5万元卖掉,生育保险用于生活花掉,理财资金因公司原因已无法要回。被告称从家中带走现金27400元用于抚养子女。被告提出京东白条欠款5053.25元,原告否认。

本案争议焦点:财产问题分割。

法律观点评析: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足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请求因准予。关于子女抚养,因子女尚未满2周岁,依法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关于原告婚前房产,原告提出贷款由其父亲偿还贷款,不同意分割,但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系其父亲在原告起诉离婚后出具,不予认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70508.46元及其增值部分,原、被告应共同分割,该处房屋价值的增值率为:现价1024200元÷(结婚时房价638900元+婚后偿还利息38133.6元)=151%,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为:151%×(婚后还本金32374.86元+利息38133.6元)=106467.77元,其中的一半53233.89元应由原告补偿给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两个空调,一个按摩椅,一台冰箱,一台彩电、两个空气净化器、一个鱼缸(在原告处),双方对价格未达成一致,折中按6500元计算,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3250元;原告处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归原告所有;在被告处iPad一个归被告所有;被告个人的生育保险3万元,与其身份有特殊关系,原告无权分割。被告提出冠群驰骋公司理财资金因公司原因已无法要回,被告无证据证明,理财产品的一半归原告所有;被告提出京东白条欠款5053.25元,无证据证明,不予认定,被告提出金镯子以1.5万元卖掉,从家中带走现金27400元,均用于分居期间(2020年正月初之后)抚养子女,被告的证据无法证明全部支出,按2020年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2203元计算扣除后,被告应适当返还给原告10000元为宜。因此,原告给付被告财产折价款扣除被告返还部分计算应为46483.89元(53233.89元还贷增值部分+3250元家电-10000元现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