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光、姚某宏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8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张某雨(2009年12月16日出生)。张某光、姚某宏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姚某宏患精神分裂症,双方于2010年3月分居至今,张某光、姚某宏分居后婚生女孩一直由张某光自费抚养。张某光、姚某宏婚后同张某光父母一起共同生活。为结婚姚某宏购买被褥六套,枕头六个,玻璃茶具一套,门帘两个。现张某光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姚某宏离婚,姚某宏意见为:张某光将拖欠的扶养费及各项赔偿款、补偿款等给付了,就同意离婚。另查明,姚某宏于2006年10月28日到北票市康宁医院以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44天,张某光、姚某宏分居后姚某宏的精神分裂症经治疗并未痊愈,在此期间姚某宏先后多次起诉张某光要求给付生活费及医疗费等。诉讼中姚某宏要求对因患月子病等造成的伤残进行等级鉴定,但因姚某宏没有病志及住院治疗相关材料无法进行鉴定。
主要争议点:1、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
2、是否需要支付离婚补偿金
法律观点评析:张某光起诉要求与姚某宏离婚,原审依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二人准许离婚,该离婚判决内容已生效,二人夫妻关系已经解除。张某光向本院提出其与姚某宏婚姻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果有经济困难的情况,那么另一方需要进行补助,本案中,姚某宏患有疾病,影响工作、生活,其居住在父母家中,生活困难。张某光虽需要抚养孩子和照顾自己的父母,生活负担也较重,但其有劳动能力和相应的收入。双方经济条件存在差异,张某光也有给予姚某宏适当帮助的能力。在双方解除夫妻关系时,张某光应给予姚某宏适当的生活帮助。抗诉机关关于应给予姚某宏适当生活帮助的抗诉意见成立。综合考虑张某光的经济条件、张某光一人承担抚养子女等实际情况,酌定张某光一次性给付姚某宏生活帮助款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