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甲与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女张某乙(现随王某生活)。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故发生纠纷,以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张某甲自认现在其住处有王某婚前个人财产34英寸创维牌电视机一台,有双方婚后购置的共同财产布艺沙发一套、茶几一张、餐桌一套(含6把椅子)、洗衣机一台、新飞冰箱一台。张某甲主张其现在居住的位于曲阜市XXXX小区第X﹟X幢X单元X层X户的楼房归其个人所有。为证明其主张,张某甲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有:1、2006年12月,张某甲父亲张成忠与甲方刘波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一份;2、2007年1月3日,张成忠在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取250000元的个人业务取款凭证一份;3、2007年1月3日,刘波在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入250000元的个人业务存款凭证一份;4、2007年1月3日,刘波向张成忠出具的收取购房款250000元的收据一份;5、2004年11月13日,刘波和曲阜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一份。上列证据以证明张某甲之父张成忠以250000元的价格购买刘波自曲阜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购得的涉案房屋,并向刘波支付了购房款。张某甲提交的第二组证据有:1、张某甲和曲阜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补签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一份;2、2008年5月27日,张某甲因办理涉案房屋缴纳的契税证明一份。该两份证据以证明张某甲在2008年办理房产证时,为节省办证费用,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又和曲阜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补签了一份商品房销售合同。说明虽然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将该房屋登记在张某甲个人名下,并载明共有人是王某,但实际还应该是张某甲个人财产。
主要诉求:
1、共有房屋为张某甲所有;
2、判决离婚。
主要争议点:案涉房屋属于共同共有还是单独所有?
法律观点分析:某主张根据房屋登记薄载明的内容看,涉案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依法予以分割。本院认为,作为证据的不动产登记薄,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法院首先应把不动产登记薄作为真实的来对待,对方如果有异议就需责令对方提出反证,如果异议方举出反证,证明登记薄上的记载确有错误,登记薄上的记载就应被推翻,法院应当直接根据反证认定争议财产的物权归属。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房产系双方婚前张某甲之父张成忠自刘波处购买,即在张某甲、王某结婚之前,涉案房屋属张成忠所有。现王某主张张某甲之父张成忠已将涉案房产赠与了张某甲,其应举证证明,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检察机关主张张某甲应举证证明其没有经过父亲张成忠同意私自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本院认为,张某甲本身并不认可赠与事实,且明确述称为节省办证费用补签了《商品房销售合同》,根据本案查实的情况看,张某甲取得涉案房产的房产证系通过伪造《商品房销售合同》而来,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