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杨某、王某于2003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王某一、王某二。2019年7月23日,双方办理离婚,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二名女儿由杨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至二女年满20周岁,并可随时探望;3、坐落在大住宅楼4层401(合同地址,房本下来以房本地址为准)房屋离婚后归杨某所有,该房屋贷款离婚后由王某偿还;4、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2019年8月23日,双方办理了复婚手续。
庭审中,杨某称,自己2019年8月23日与王某复婚系受王某胁迫,2019年8月21日晚王某殴打过自己与朋友耿某,且至亦庄派出所做过笔录,并提交照片、诊断证明、光盘、聊天记录截屏等证据,其中,照片显示其有受伤情况、床头被划破、床单被烧毁;诊断证明显示系亦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于2019年8月24日,诊断为左侧肩软组织损伤、左胸部皮肤裂伤,北京同仁医院2019年8月24日开具的诊断证明显示诊断意见为左肩部软组织损伤;光盘显示2019年8月23日早晨王某携带木棍进出电梯。王某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照片显示的杨某伤情与诊断证明均非自己打伤,床头、床单受损亦与2019年8月23日登记结婚无关,携带木棍是因杨某一直与案外人耿某有染,因担心对方在杨某处故自己携带了装饰用的桃木棍防身,只认可与案外人张某的聊天记录,但自己的目的仍是挽救婚姻。
王某提交从杨某手机导出的照片与视频、协议书、杨某写给自己和女儿的信等证据,称杨某一直与他人有染,2019年8月21日晚曾与杨某及耿某发生冲突;协议书内容为双方共同拥有的房产(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开发区某小区1号楼402,双方均认可该房产即离婚协议中所约定之房产)归王某、王某一、王某二所有,杨某自动放弃所有产权,原离婚协议书同时作废,二名女儿之抚养权归王某,杨某、王某在此协议书上签名并捺手印。杨某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称耿某仅系自己的普通朋友,且王某出轨在先,故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
焦点:杨某是否是受胁迫情况下进行复婚
法律观点评析:本案中,杨某主张被王某逼迫复婚,要求撤销婚姻关系,但综合本案审理情况,杨某提交的证据未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