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7年7月4日,原、被告就原告的抚养费问题在本院调解下作出民事调解书,其中对双方的协议内容记载如下:一、原告马某由母亲白杨抚养;二、被告刘某从2017年4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马某抚养费1200元至原告马某18周岁止,抚养费给付方法,每年上半年抚养费7200元于当年1月5日前付清,下半年抚养费7200元于当年7月5日前付清;三、被告刘某拖欠原告马某2015年至2017年两年的抚养费24000元于2017年9月1日前向原告付清。又查,2020年的7月之前的抚养费已给付完毕,原告马某现在还没有大学毕业。
主要争议焦点:婚生子女在上大学时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
观点:原告一直跟随母亲白杨生活,被告也按照之前的调解协议支付抚养费到2020年7月,双方对于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异议,只是被告提出自己已经按照(2017)辽0804民初171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给付完毕约定的所有抚养费了,现在身体条件不好,不能再继续支付孩子之后学习、生活的费用。但原告现在仍然是学生,没有自己的生活费来源,只能依靠父母的帮助。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有这个义务帮助孩子,虽提出身体不好、收入不稳定,但也不是不管孩子的理由,结合孩子快毕业的情况,本院酌定,被告仍然按照原来的调解协议数额每月1200元从2020年8月开始继续支付抚养费至原告大学毕业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