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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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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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抚养子女一方确无经济抚养能力可以不支付抚养费用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345人看过


案例:谷某1系其法定代理人非婚生子女。谷某1法定代理人杨某与谷某2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9月17日协议离婚,于2016年1月19日复婚。2017年1月,谷某2因病住院,医院诊断其脑梗死急性期、高血压3级(很高危分层)。2020年5月,谷某2再次因病住院,诊断谷某2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梗死后遗症、高血压2级(很高危)、颈动脉硬化(斑块形成)、2型糖尿病。2018年9月,谷某2取得二级肢体残疾证书。谷某2年收入为1800元。另查明,现杨某与谷某2未共同生活。

主要诉求:1.判决谷某2给付谷某1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抚养费13000元;2.判决谷某2自2021年1月起每月给付谷某1抚养费1000元

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本案中谷某2患病且二级肢体残疾,年收入仅1800元,谷某1要求谷某2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因谷某1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据其主张,故对谷某1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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