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原告父亲刘某2与被告郝某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生育男孩刘某1。2016年5月11日经北票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父亲刘某2与被告郝某离婚,原告刘某1归其父亲刘某2抚养,被告郝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现原告的监护人认为,原告刘某1现上小学,被告给付的每月300元抚养费已经无法维持生活和学习需要,现请求每月增加至抚养费1000元。
被告答辩:离婚至今时隔不到五年,不存在变更抚养费的法定事由。被告一审诉求刘某1每月1000元抚养费过高四、上诉人无生活来源,无工作,无力再承担过高抚养费。被告监护人刘某2已经再婚,夫妻双方收入丰厚,刘某1是其双方的唯一子女,而上诉人离婚后单身至今,没有生活来源,生活拮据,依法不应当增加刘某1抚养费。
案件主要争议焦点:被告无工作无收入是否可以成为增加抚养费抗辩理由。
法律观点分析: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父亲与被告虽经北票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且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但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以及人们的消费水平的日益提高,并且现原告正值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其生活费和教育费支出逐年增加,每月300元的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需要,现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