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唐某1的父亲唐某2(本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唐某1的母亲徐某(本案被告)于2018年5月29日在长春市绿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唐某2与徐某约定唐某1由唐某2抚养,徐某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00元,至唐某118岁止。徐某提供的其与唐某2聊天记录显示,唐某2说第一年不用给抚养费,徐某从2019年5月29日支付抚养费,唐某2回复“可以”。唐某2与徐某离婚后,徐某曾通过微信向唐某2转账支付3000.00元,但于2018年5月31日被退回。
主要争议焦点:微信承诺的一年未支付抚养费是否有效
判决结果:一、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期间的抚养费60000.00元;二、被告徐某自2021年1月29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唐某1抚养费3000.00元,至唐某118周岁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观点:唐某1的父母唐某2、徐某离婚时,约定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00元,此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徐某于本次庭审中亦未能提供抚养费数额应予减少的证据、依据,故徐某应依约履行。关于抚养费给付起始时间,徐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唐某2同意徐某从2019年5月29日支付抚养费,对此唐某1未能提供反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有效,徐某应自2019年5月29日起每月给付唐某1抚养费3000.00元至唐某118周岁止,本判决作出之前发生的抚养费60000.00元应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