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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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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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双方约定抚养费支付起始日期或者承诺一年不支付抚养费达成合意的属于有效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501人看过

案例唐某1的父亲唐某2(本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唐某1的母亲徐某(本案被告)于2018年5月29日在长春市绿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唐某2与徐某约定唐某1由唐某2抚养,徐某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00元,至唐某118岁止。徐某提供的其与唐某2聊天记录显示,唐某2说第一年不用给抚养费,徐某从2019年5月29日支付抚养费,唐某2回复“可以”。唐某2与徐某离婚后,徐某曾通过微信向唐某2转账支付3000.00元,但于2018年5月31日被退回。

主要争议焦点:微信承诺的一年未支付抚养费是否有效

判决结果一、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期间的抚养费60000.00元;二、被告徐某自2021年1月29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唐某1抚养费3000.00元,至唐某118周岁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观点唐某1的父母唐某2、徐某离婚时,约定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00元,此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徐某于本次庭审中亦未能提供抚养费数额应予减少的证据、依据,故徐某应依约履行。关于抚养费给付起始时间,徐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唐某2同意徐某从2019年5月29日支付抚养费,对此唐某1未能提供反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有效,徐某应自2019年5月29日起每月给付唐某1抚养费3000.00元至唐某118周岁止,本判决作出之前发生的抚养费60000.00元应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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