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路某与王某2012年3月14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27日生育一子王嘉睿,2017年2月21日生育一女路嘉宜。后双方因感情不和,2018年9月路某携两名子女回淮南市谢家集区新社西村的娘家居住,王某于2019年9月和2020年6月两次诉讼离婚,2020年8月18日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路某离婚,婚生子王嘉睿归王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婚生女路嘉宜归路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该案判决后,路某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2月7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决。
主要争议焦点:
1、分居期间原抚养方的保管的共同财产是否可以认定为抚养费;
2、王某是否需要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法律观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生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予以支持。本案中2018年9月路某携两名子女回娘家居住,路某与王某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该状态一直持续至2020年11月,王某在此期间未支付子女抚养费用,王嘉睿、路嘉宜要求王某履行抚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王某提出夫妻共同财产一直由路某掌管,路某离家时带走夫妻共同财产269876.38元,足以支付分居期间王嘉睿、路嘉宜抚养费的抗辩意见与法不符,不予支持。如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未予分割双方又无法协商的情况,双方可另行提起诉讼,予以分割。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王某的工资收入,确定王某每月支付王嘉睿、路嘉宜抚养费3000元,从2018年10月-2020年11月,共计7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