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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方要求额外支付婚生子女教育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439人看过

案例张某勇张某磊系父子关系,张某磊之母张某华张某勇1997年2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言明:张某磊张某华抚养,张某勇1997年2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100元,至张某磊年满18周岁时止。离婚后,张某磊一直随张某华生活。1998年9月,张某磊年满18岁,未参加工作,在北京市第一二五中学补习,并于1999年6月考取北京海淀走读大学,1999年7月,张某磊在体检中查出肝功能异常,为此花费诊治费449元。张某磊在补习及大学学习期间共缴纳学费、书本费等12787元。另查,现张某勇的月工资收入为290元。

诉讼缘由1999年9月,张某磊以其父张某勇给付的抚育费过少,不足以支付其正常的生活学习费用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张某勇每月给付其生活费300元以及今后教育费、医疗费等13000余元。

法律意见评析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本案中,张某磊之父母张某勇张某华虽已离婚,双方约定张某磊张某华抚养,但张某勇作为张某磊的父亲,对张某磊负有法定的抚养责任。张某磊现虽已年满18周岁,但其仍在上学期间,没有固定的工资收入,经济不能自立,故在此期间,张某勇理应负起对张某磊的抚养义务,现张某磊要求张某勇给付抚养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张某勇的工资收入及经济状况,判令张某勇每月给付张某磊抚养费13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鉴于1998年9月至1999年10月间,张某勇未给付张某磊抚养费,故原审法院判令其一次性补付1690元,亦属合理,本院予以维持。对于张某华提出的除抚养费外,张某勇还应负担张某磊的部分教育费用之上诉请求,因张某勇给付的抚养费中,除包含了张某磊的生活费用,亦包含了张某磊的教育费用,且张某勇的工资收入较低,难以承受该笔费用,故对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诉讼中,张某华张某勇除工资收入外,还有其他额外收入,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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