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赵某与方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赵某乙(××××年××月××日出生),长女赵某(2015年5月9日出生)。2017年5月28日,方某因家庭琐事与赵某发生争执后离家出走。2018年5月3日,方某提起离婚诉讼,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赵某乙由赵某抚养,婚生女赵某由方某抚养,双方互不承担孩子抚养费用。判决后,两个孩子一直由赵某抚养,为了能够充分行使对女儿赵某的抚养权,赵某提起诉讼,请求将赵某的抚养权人由方某变更为赵某。
原告提起变更抚养权主要理由:1.方某具有明显的对婚生女赵某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法院将赵某的抚养权判给被上诉人方某,但方某实际未对赵某抚养,赵某一直由赵某抚养;2.方某双耳失聪,无力抚养,原审法院对此漠不关心;3.原告和女儿赵某一直在一起生活,相互之间已有感情。
法律评析:人民法院审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应当从法律判断标准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成长环境等综合考虑,根据查明的事实,赵某和方某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相差不大。2018年7月30日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将婚生女赵某判给方某抚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如无法定事由,不应随意变更。在本案中,赵某提出方某无抚养能力,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考虑被抚养人赵某作为女孩,现正处于幼儿期,母亲与女儿生活在一起,更有利于身心健康,且赵某已抚养婚生子赵某乙,为了维护孩子抚养关系的相对稳定,也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