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程某媚、被告莫某广于2018年协议离婚后,约定婚生女儿莫稳琼随被告生活。现原告以莫稳琼应随其生活学习更有利为由,遂诉至法院。
原告诉讼陈述:原告已经举证证明被告目前因左髋关节坏死已经接收左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手术及身患高尿酸血症这两个疾病,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7.6条规定,被告已构成七级伤残,其因病长期处于无业状态,仅依靠原告支付给被抚养人的抚养费作为生活来源,无力抚养被抚养人。原告有固定的工作及相对客观的收入,有能力抚养被抚养人。被抚养人也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被告脾气暴躁且有酗酒恶习,多次打骂被抚养人,给被抚养人造成严重身心创伤。
被告答辩:一、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2月5日离婚,被抚养人莫稳琼的抚养权归被告,被告与原告原是夫妻,因原告多次出轨和被强迫离婚。二、被抚养人莫稳琼从出生到现在一直在肇庆与被告一起生活;原告争夺抚养权的目的是为了不给抚养费,并把女儿送到偏远山区读书生活;原告本人在佛山打工不利于照顾女儿,女儿在肇庆读书成绩也很好;如果将抚养权归原告,原告是把女儿送到山区,不利于女儿生活和学习,被告也是动用了很多人力和财力才把女儿送到肇庆市第八中学读初中,如果改变环境会不利于女儿学习读书;被告现在要求女儿在肇庆市第八中学读完学业再作打算,如果女儿能考上重点中学或者大学,被告会尽最大能力供女儿读书,被告虽然在肇庆的工资不高,但是会尽一切办法供女儿读完书,等女儿读完书之后再让她自己决定跟谁生活。三、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酗酒打骂女儿等恶习,被告的脚已经治好了,和正常人一样可以正常工作;突然改变学习、生活环境对女儿健康成长不利。
本案主要争议点:被告是否可以继续抚养婚生女儿。
本案关键性证据:原告在二审中提出被告盗窃犯罪记录
判决结果:婚生女儿变更为原告抚养
法律评析: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本案中,首先,婚生女已年满13周岁,其在一审及二审中均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对其真实意愿应予以尊重;其次,被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现羁押在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现阶段被上诉人无法照顾和抚养莫稳琼,而上诉人自身也有稳定工作,具备抚养婚生女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