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万某与被告李某1于2019年6月14日经绥中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长子李某3(2014年7月18日生)、次子李某5(××××年××月××日生)归被告李某1抚养,原告享有探望权利。2020年1月7日原告万某与被告李某1变更抚养权纠纷案诉至法院。2020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在诉讼程序外签订了变更孩子抚养权协议,协议内容为变更两个孩子归原告万某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500元等内容。被告李某1于2019年11月6日因双相情感障碍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七医院住院治疗,目前在康复期,病情明显缓解,意识清、情感稳定、意志活动正常,自知力完整。现男孩李某3随原告生活,次子李某5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庭审中被告及其父亲李某2明确表示不同意两个孩子都由原告直接抚养。
一审法院观点: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后明确,两个孩子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主张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该协议系人身关系协议不同于财产类协议,区别在于需被告李某1精神完全康复后签订且该类协议原则上不允许代理。现被告李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明确表示不同意两个孩子都由原告直接抚养,故该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综合原、被告意见、被告的病情及两个孩子的实际生活状态考虑,双方各抚养一个较为适宜,能兼顾原告、被告及孩子的实际利益,因此长子李某3由原告万某直接抚养;次子李某5由被告李某1直接抚养。双方均有法定的探视权,抚养费由双方自行承担。原、被告婚姻关系虽解除,但仍一直是两个孩子的父母,亲情不应由法律阻断,望双方及其家人对孩子日后生活,妥善处理,相互包容,力争保证孩子的生活状态稳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婚生男孩李某3由原告万某直接抚养;婚生男孩李某5由被告李某1直接抚养,抚养费双方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观点:子女抚养权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生活和成长的角度出发,确定合理的抚养关系。本案中,双方的收入状况均能满足很好抚养孩子的条件,虽李某1患有“双向情感障碍”,但康复期内,病情明显缓解,意识清、情感稳定、意志活动正常、自知力完整,且其本人及法定代理人又明确表示不同意两个孩子都由万某抚养,孩子的祖父母亦表示有能力帮助李某1照顾孙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亦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原审法院综合双方的意见、李某1的病情及两个孩子的实际生活状态考虑,判令双方各抚养一个较为适宜。也希望双方及其家人对孩子日后生活,妥善处理,相互包容,力争保证孩子的生活状态稳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