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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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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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约定房产归属在婚内发生拆迁情况由约定产权者享有,是否登记不影响权益分配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8月31日|分类:拆迁安置 |444人看过


基本案情:**华、钱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了位于宁波市奉化区的店面和位于宁波市奉化区花园××村××幢××室的房屋,其中位于宁波市奉化区的店面登记在陈**华名下,位于宁波市奉化区花园××村××幢××室的房屋登记在钱明名下。2016年6月10日,陈**华、钱明签订房产归属约定协议书一份,协议中约定:花园新村8幢405室房屋属陈**华所有;大成路47号店面房属钱明所有;鉴于花园新村正在拆迁,暂不能将原户名办理变更手续,可以延后到可以办理时办理;上述变更中的家具、商品等归变更后的房产所有人所有,别无争议;房产变更签字确认后,钱明全权以委托书形式委托陈**华办理一切拆迁事宜,拆迁新居所有费用及扩大住房面积须增补的差额款,由陈**华支付,拆迁所有补偿、补助由陈**华享有,动迁安排由陈**华全责处理,钱明不再掺入意见。2016年6月11日,钱明向陈**华出具全权委托书一份,内容为“全权委托陈**华办理花园新村8幢405室拆迁事宜分房订立相关协议。委托人:钱明”,2016年8月27日,陈**华以钱明的名义与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拆迁事务所签订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和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核算单各一份,陈**华选择以产权调换形式获取拆迁补偿,接受调换的产权位于宁波市奉化区××幢××室。在拆迁过程中,钱明向宁波市奉化区锦山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领取了空调安装补偿款10103元、安置房屋内部分隔墙补偿款5418元,并向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拆迁事务所领取逾期过渡费24180元,合计39701元。其他现金补偿款均由陈**华领取。在安置房交付结算时,钱明就宁波市奉化区××幢××室房屋另支付给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拆迁事务所差价60005元。之后,宁波市奉化区××幢××室房屋登记到钱明名下,并由钱明实际占有使用。一审法院另查明,陈**华现居住在女儿钱薇承租的公租房内。陈**华于2020年1月13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与钱明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浙0213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陈**华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陈**华、钱明签订的房产归属约定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二、宁波市奉化区花园××村××幢××室房屋拆迁过程中产生的补偿款应由谁享有以及宁波市奉化区××幢××室房屋归谁所有。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陈**华、钱明通过签订房产归属约定协议书一份,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作出了约定,该协议系钱明书写,钱明亦承认协议签订时归陈**华所有的宁波市奉化区花园××村××幢××室房屋和归钱明所有的宁波市奉化区××路××号店面价值相当,故钱明认为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答辩意见,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另外,钱明辩称该协议是在陈**华的欺诈、胁迫下签订的,但钱明未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案涉协议中并未约定成立和生效条件,现钱明辩称该协议未经公证和有关部门认可,应属无效,该答辩意见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采纳。综上,陈**华、钱明签订的房产归属约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陈**华、钱明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享有各自的权利。关于争议焦点二,陈**华、钱明已通过书面约定宁波市奉化区花园××村××幢××室房屋以及该房屋内家具、商品等归陈**华单独所有,系陈**华个人财产,陈**华对该房屋自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该房屋被征收拆迁而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也应由陈**华单独享有,故陈**华有权与有关部门签订征迁协议并领取相关补偿款。现该房屋通过产权调换,相关物权已转换至宁波市奉化区××幢××室房屋,故宁波市奉化区××幢××室房屋应归陈**华单独所有,且钱明领取的空调安装补偿款10103元、安置房屋内部分隔墙补偿款5418元、逾期过渡费24180元,合计39701元,也应归陈**华所有。综上所述,陈**华要求确认位于宁波市奉化区××幢××室房屋归陈**华单独所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陈**华、钱明在房产归属约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应相互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现宁波市奉化区××幢××室房屋已交付,钱明理应协助陈**华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故对陈**华要求钱明协助办理宁波市奉化区××幢××室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另外,在宁波市奉化区××幢××室房屋交付时,本应由陈**华承担60005元差价,现钱明已支付了该差价,该差价高于钱明领取的39701元补偿款,故钱明无须再返还给陈**华相关补偿款,对于陈**华要求钱明返还其领取的补偿款共计39701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为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一、确认宁波市奉化区××幢××室房屋归陈**华所有;二、钱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陈**华办理宁波市奉化区××幢××室房屋的过户手续;三、驳回陈**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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