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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明莉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5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龙延某、A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自报名),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衡阳县大安XX,2004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9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6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A、B,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A(自报名),男,1991年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衡阳县XX,因本案于2014年6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中止简易程序,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两被告人及被告人B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A、B伙同C(另案处理)等多名男子为索取债务,将被害人D强行带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佰纳酒店218房和225房关押,期间,A等人对B进行殴打,将B身上的530元及一部苹果Iphone5S手机抵押债务,并逼迫B写下一张1万元的欠条,同月30日凌晨4时许,A得以离开,同年6月19日,民警将A、B抓获归案,并在A处起获上述手机, 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3784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被告人A的辩护人以A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B非法拘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查明,A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肢体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再据A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查明,被告人B的亲属已经赔偿A医药费及交通费共计9000元,A对B、C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A、B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两被告人等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有殴打情节,且致一人轻微伤,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A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A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亦对两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A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 二、被告人A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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