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XX03民终69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审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A,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A与上诉人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XX0304民初25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经一审法院书面通知,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A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曹 静 审判员 蔡 妍 婷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B(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