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XXXXX室。负责人郭X。被告:盛X,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广灵一路XXX号XXX室。原告上海XX诉被告盛X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XX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XX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