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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姬XX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崔栋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3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刑检刑诉(2019)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姬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6日依法变更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X、书记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崔X、被告人姬XX及其辩护人李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XX、姬XX通过手机微信建立赌博微信群(开心娱乐群),通过邀请他人加入该微信群方式招揽赌客,在群内发送赌博链接组织他人赌博,其二人从中抽头渔利43174元,涉案赌资为721097.02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刘XX、姬XX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曹X2、王X1等人的证言,单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检验报告书,远程勘验笔录及勘验检查照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姬XX通过微信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XX、姬XX定罪处罚。被告人姬XX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XX、姬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提出对被告人刘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姬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刘XX、姬XX及其辩护人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刘XX、姬XX均表示认罪服法,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刘XX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姬XX的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姬XX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姬XX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当庭提交单县北城办事处北郊村委会证明一份,诊断证明及病例一宗。拟证明刘XX在村里没有不良表现,其母亲患有精神疾病,其父亲身体较差,其两个孩子年幼需要照顾。被告人姬XX及其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同年8月间,被告人刘XX、姬XX通过手机微信创建名为“开心娱乐群”的赌博微信群,二人通过邀请他人加入该微信群并向群内发送赌博链接,然后邀请他人进行下注参与赌博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43174元,涉案赌资数额为721097.02元。
另查明,在审理期间中,被告人刘XX、姬XX的家人代其退清违法所得4317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刘XX、姬XX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曹X2、王X1、王X2、孙X、职XX、黄X1、黄X2、朱X、曹X1、母X、祝X、贾X、许X1等人的证言,物证手机两部,单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检验报告书,远程勘验笔录及勘验检查照片,提取笔录及涉案赌资流水截图复印件,转账记录明细及汇总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发破案报告书,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姬XX利用微信群发送赌博链接,开设赌局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刘XX、姬XX系共同故意犯罪,均系主要实行犯,应认定为主犯。
被告人刘XX、姬XX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主动退清赃款,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X主动履行罚金刑,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姬XX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刘X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XX、姬XX利用微信群组织他人赌博,非法获利43174元,涉案赌资721097.02元,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宜适用缓刑,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待判决生效后依法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姬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5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崔栋,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5269090131(微信15269090131)。法律事务关系到委托人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720********0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