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丽梅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9日 14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东坡区某某食品经营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梅
被告:眉山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郑某某
被告:李某某
原告东坡区某某食品经营部与被告眉山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商贸公司)、郑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东坡区某某食品经营部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郑某某、李某某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坡区某某食品经营部的经营者颜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商贸公司、郑某某、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东坡区某某食品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四被告连带支付尚欠原告的货款61600元(不含税价格),并从2020年6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冷冻食品经营商,也称“眼哥放心冻品”,被告郑某某、李某某系夫妻,共同经营了眉山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公司业务。自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货,原告以微信方式向被告发送“眼哥放心冻品货单”,被告确认无异°后原、被告于2020年5月17日经结算后,被告在支付原告部分货款零头后向原告出具货款欠条,欠条载明:“某某欠眼哥放心冻品货款61600元,协商解决,从今日起一个月内付清”,欠条有被告郑某某、李某某签字,被告四川雅然商贸有限公司公司盖章。后被告届期未依约支付原告货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告已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应依约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四被告拒不支付货款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构成严重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商贸公司、郑某某、李某某未作答辩。
原吿东坡区某某食品经营部围绕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原、被告身份信息、货款欠条原件1张、供货单打印件12张、加盖某某公章的营业执照打印件、.微信聊天截图9张,拟证明:四被告欠原告货款61600元。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商贸公司、郑某某、李某某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证明内容在本院认为部分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东坡区某某食品经营部经营范围为:冷冻食品储存、销售。被告某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经营范围为:水产销售、养殖海产品、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含鱼、贝、虾、蟹、鱼丸、羊肉卷、牛肉卷、黄喉、毛肚、千层肚)。被告某某商贸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郑某某,经营范围为:肉、禽、蛋、奶及水产品批发;肉、禽、蛋、奶及水产品零售等。2016年起,原告向某某公司供应鸡爪、鸡胸、鸭掌、翅中、带丝、虾、飲鱼头等货物。2020年5月17日,经双方结算后形成《货款欠条》载明:“某某欠眼哥放心冻品货款61600元(陆万壹仟陆佰园整),协商解决,从今日起一个月内付清。欠款人:郑某某(签名并捺印)李某某(签名并捺印)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加盖印章)2020年5月17日。”其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的经营者颜正当庭陈述:供货方式是李波的老丈人郑勇军到店铺提货,自己将供货单通过微信发给他确认;出具欠条是在某某商贸公司的门面上,李某某提供了某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加盖某某商贸公司的章是因为想到某某公司已经倒闭了;鸡爪、鸡胸、鸭掌、翅中等属于商贸类,带丝、虾、觥鱼头属于水产类,李某某的两个铺面在混合使用货物,每次供货都是被告李某某自己找人来取货,自己没有送货上门。
另查明,2020年6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85%。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来看,系某某水产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派人从原告处拿货后,由原告将抬头为“眼哥放心冻品”的供货单发送给被告确认,经双方结算形成的《货款欠条》也载明为“某某欠眼哥放心冻品货款”,则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为原告与被告雅然水产公司。虽然李某某、郑某某均在该《货款欠条》上签字确认,某某商贸公司在该《货款欠条》上加盖印章,但因李某某系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系某某商贸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的供货内容包括了某某公司和某某商贸公司营业范围所需货物,则李某某、郑某某的签字行为应视为履行职务行为,某某商贸公司在欠款人处加盖了印章,视为债务的加入。故本院认定承担支付货款义务的主体为某某公司和某某商贸公司。对原告要求李波'郑某某承担支付货款义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结算后,某某公司和某某商贸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其支付货款61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某公司、雅然商贸公司、郑某某、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淇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眉山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坡区颜记冷冻食品经营部货款61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货款616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坡区某某食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