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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肺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发布者:汤婷 时间:2020年02月03日 13时56分 | 已阅读: 653举报
2020年的春节,注定是一个全民抗战的春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就这样迅速地席卷全中国,全中国对战病毒的同时,也基于病毒对经济及各行业的冲击,全民都陷入了这一思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2020年的春节,注定是一个全民抗战的春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就这样迅速地席卷全中国,全中国对战病毒的同时,也基于病毒对经济及各行业的冲击,全民都陷入了这一思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我们是否借此可免除相关的民事责任?
对此,本律师认为:现阶段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不可抗力”。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现阶段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具有不能预见性 。现阶段的新型冠状肺炎是基于病毒所产生,且该肺炎具有传染性,其产生是大家无法预见的,所以现阶段的新型冠状肺炎具有不可预见性。
2、现阶段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具有不能避免性。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因新型病毒所产生,在之前没有发生过此种病例,且无疫苗可以避免,故其产生存在不能避免性,而在产生之后,应其存在传染性,故在未能事先防范的情形下,其爆发也是存在不能避免性。故现阶段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具有不能避免性。
3、现阶段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具有不能克服的情形。所谓的不能克服是指现阶段不能得以立即克服,而是需要后期一段时间的治疗及防范,在现阶段,新型冠状病毒基于其传染性以及14天潜伏期的问题,尚无法将病例数量予以确定,且尚存在被感染、传染的风险。所以,现阶段的新型冠状病毒尚存在不能克服的情形。
综上,本律师认为,在现阶段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但这并不意味只要存在不可抗力,大家就能免除民事责任,而是在基于这种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他人损害,才免除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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