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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开除“不适”员工 发布者:汤婷 时间:2019年09月19日 20时59分 | 已阅读: 838举报 此处的“不适”员工,是指那些工作不符合公司或岗位要求、存在违纪违规等行为导致公司不满意的员工。针对这类员工,诸多公司颇感头疼,欲开除,又担心开除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存在支付赔偿金的风险,进而将公司陷入两...

此处的“不适”员工,是指那些工作不符合公司或岗位要求、存在违纪违规等行为导致公司不满意的员工。针对这类员工,诸多公司颇感头疼,欲开除,又担心开除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存在支付赔偿金的风险,进而将公司陷入两难境地。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实务案例,本人认为公司可采取如下举措以实现合法合理解除“不适”员工。

  一、结合“不适”员工常见的违规违纪行为,针对性地制定规章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可见,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可基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部分劳动者确实在工作中存在诸多与工作无关的不端行为,但苦于诸多用人单位未制定成文的规章制度,导致难以认定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而亦无法因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故若已出现员工在工作中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物,虽暂无规章制度,但仍可结合公司员工工作过程中所存在的不断行为,并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后续员工所出现的不端行为予以惩处。

  二、结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制定部门考核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可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故依据该条规定,公司可根据各部门的工作内容制定各部门考核标准,以此来确定员工的工作能力是否胜任工作岗位,如销售部,可依据具体的销售数据来确定员工的工作能力。在有具体考核标准的情形下,结合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则可确定员工的工作能力是否胜任工作岗位。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在培训或调整其工作岗位仍无法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形下,依法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三、规章制度或考核标准出台后,应向全体员工公示或经全体员工签字确认。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章制度等文件应向全体员工公示、知晓,所以公司要实现规章制度或考核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向全体员工公示,故公司可以张贴公告(应保留公告照片,公示栏应及照片上应有日期显示)或由全体员工签字的方式确定员工知晓制度及标准的事实。

  四、保留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及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

 若员工出现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其工作无法达标,考核结果为不胜任工作,则公司应当要保留相关的证据,以防事后员工诉诸法院时,公司可提交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

  五、应根据解除合同的真实事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员工送达。

  若员工是基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而被公司辞退,则公司切记应在符合法律,并有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形下,依据真实的辞退事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依法向员工送达。

  综上,若公司按照上述举措解除“不良”员工, 公司切不会陷入是否辞退员工的两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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