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一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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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代理意见

发布者:任一果律师|时间:2018年08月31日|分类:经销代理 |949人看过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担任本案上诉人××诉岳阳××校车有限公司经济补偿争议纠纷一案中××的代理人。现委派任一果律师参加庭审,代理人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上诉人依法应当支付给上诉人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元(3个月×2倍×××元/月)。

本案被上诉人一直未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一直未依法给上诉人购买社会保险,之后因上诉人主张权利而被违法解雇。因此,被上诉人因其违法解雇行为依法支付给上诉人经济补偿金。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的平均工资为2722.9元/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单位已工作三年,故被上诉人依法应当支付给上诉人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16337.4元。

二、被上诉人依法应当向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元(××元/月×11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被上诉人依法应当向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为××元。

三、被上诉人依法应当向上诉人支付双休日期间加班费××元(××元/月÷21.75天×2倍×8天×36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工资表、倒班表均可以看出上诉人全年无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故被上诉人依法应当向上诉人支付双休日期间加班费××元(××元/月÷21.75天×2倍×8天×36个月)。

四、被上诉人依法应当向上诉人支付2017年6月份已工作8天的工资××元(××元/月÷21.75×8天)。

上诉人6月份在被上诉人处仍然工作了8天,被上诉人依法应当支付这8天的劳动报酬给上诉人,共计××元。

五、被上诉人应当返还上诉人支付的押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被上诉人应当返还上诉人支付的押金2000元。

六、被上诉人依法应当为上诉人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如不补缴,折价赔偿,共计××元[××元/月×(28%-8%)×36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为被上诉人一直未给上诉人购买社会保险,现导致上诉人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无法领取退休金,故被上诉人依法应当为上诉人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如不补缴,折价赔偿,共计××元。

综上,代理人认为,上诉人的主张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采纳代理人的意见,依法公正裁决!

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任一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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