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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发布者:任一果律师|时间:2018年08月31日|分类:刑事辩护 |342人看过


      ××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案犯罪嫌疑人刘超的委托,安排任一果律师担任××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并出席今天的法庭。

      通过庭前阅卷以及参与刚刚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已有较为清晰的认识,虽然本案被告××认罪,但辩护人对本案有不同辩护意见,提醒法庭注意的是,辩护人的独立辩护意见不影响××的认罪态度,辩护人特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认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1、××无犯罪主观故意,无犯罪客观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而本案被告××并不具备该项主观动机。结合××的供述,他只是滴滴送客到了湖北,一开始也并不认识这群年轻人,只因自己的姐姐也在湖北,故到了湖北后就想在湖北逗留几日,游玩几天。虽然本案被告××一直都是做的有罪供述,但本辩护人认为××基于不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为自己踢空的那一脚就必然导致自己构成了犯罪,这是对定罪的不了解。结合××的行为,被害人××轻伤二级的结果与××并没有关联性,××的行为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无重大影响。回到本案,××是此次事件的核心人物,据××2017年4月20日的供述明确表示他并不认识××,他也不知道××为什么来,其实这已经说明了××与此事无关,无事前的合谋,无主观犯意,亦无客观犯罪事实。

2、对本案被告踢空一脚的行为的定性,辩护人认为该行为符合人的正常心理,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首先,事故全程××就踢了一脚且还踢空了,而踢一脚的行为也仅仅只是出于正常的维护认识的人的心态,这和当时在××酒店吃酒席出来维护他们认识的受害人的那群普通百姓的心态是一样的。如果当时吃酒席的某位普通百姓也踢××一脚,是否他也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呢?显然不是这样的,回到本案,××这一脚对××乃至本案也没有产生任何严重后果,从2016年10月18日××的供述可知,打架事件发生时,××并不知情,还在玩手机,直到他发现自己认识的人被打才上去踹了一脚,××也不认识被害人,被害人也不认识××。至于刀谁放的怎么放的,何时放的××并不清楚,因为车有离开过他的视线且长达一天。就好比某人把包包寄存在某处,等他返回拿回自己的包包时,里面被人放了毒品,可他并不知谁放的,何时放的,是否该人就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呢?显然不构成,故辩护人认为对××踢空一脚的行为不属于犯罪。同时被害人轻伤二级的构成与该行为也并无关联,故辩护人认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3、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构罪。

本案的证据大部分是供述,也就是言辞证据,而这些供述中不乏对××有利的供述,如××2017年4月20日的供述明确表示他并不认识××,也不知道××为什么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本案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构罪,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也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不是唯一的,不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也不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证据上来讲应当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如何判断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包括:1、证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合法有效,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排除非法证据;2、证明犯罪构成的事实和证据确实、充分;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排他性。但本案证据并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也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并不具有排他性。再结合××以及××、××等人的供述可知,本案××与本案的其他人员事前并不相识,无事前合谋,××亦不认识被害人,被害人也不认识××,××无故意破坏公共秩序的目的,直观一点,××只是开车送人到湖北,这才被意外卷进了这次事件。在这里要提醒法庭注意的是,被告以前的工作就是滴滴司机,故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处××无罪。

二、提醒法庭注意的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是否认××的认罪供述,如果法庭不认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的行为构罪,那么建议法庭注意以下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1、××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点不详述,因为从检察院出具的量刑建议书来看,××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属于初犯。××从未有过犯罪记录,为初犯,犯罪的习僻尚未形成,可改造性较大,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小,对社会危害性小,还请法庭酌定从轻处罚。

3、××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如果法庭认定被告刘超构罪,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量刑幅度过高,量刑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本案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具有初犯、从犯、认罪态度好等从轻情节,没有从重情节。结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辩护人对宣告刑的辩护意见为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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