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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纠纷(代表政府)--行政答辩状

发布者:任一果律师|时间:2018年08月31日|分类:行政复议 |1255人看过

行 政 答 辩 状

答 辩 人:××市××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市××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区长。
被答辩人:××,男,汉族,1995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
被答辩人:××,男,汉族,1961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住××××。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撤销行政协议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房屋收购协议书》合法有效。
1、《房屋收购协议书》签订的主体合法。
2017年11月27日,被答辩人与××××拆迁项目部签订《房屋收购协议书》,××××拆迁项目部是答辩人设立,专门负责此次征收拆迁事项的机构,主体合法。
被答辩人为房屋编号××、××的产权人,且××、××房屋属于征收红线范围内,故被答辩人与××××拆迁项目部签订的《房屋收购协议书》的签订主体合法。
2、《房屋收购协议书》内容合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被答辩人房屋所在项目用地经省政府批地,发改委批复,并进行了征地公告等征收程序,故房屋收购协议内容合法,同时《房屋收购协议书》系被答辩人申请房屋评估作价后,双方自愿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3、《房屋收购协议书》内容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房屋收购协议书》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既无恶意串通,也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更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房屋收购协议书》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合法有效。
房屋编号为××、××的《房屋收购协议书》第八条规定,本协议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现该协议双方均已签字或盖章确认,已经合法生效。
二、被答辩人认为《房屋收购协议书》补偿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有漏项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评估报告符合客观性、公正性,是被答辩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依据,不存在违法和漏项的情况。
经×市×区征收安置工作局的委托,××××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涉及被答辩人的房屋××、××进行征收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内容并结合前期调查的现场勘察结果,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位置、建筑结构、建筑年代等,并据此作出征收评估报告,确定评估价值和补偿金额,真实正确,合法合规,不存在违法和漏项的可能,能如实地反映被征收人的财产情况。
  2、答辩人保障了被答辩人的相关权利救济途径。
报告编号为湘正房【2017】字第××××号和××××号的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明确规定,被答辩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鉴定,但直到现在,都没有收到被答辩人对评估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复核申请或鉴定申请。
结合2017年12月15日,×市国土资源局×区分局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市2017年第一批次×段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载明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书面意见,但并没有收到被答辩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有不同意见的书面资料。也就是说,答辩人确实依法保障了被答辩人相关救济权利,只是被答辩人没有积极行使,现在被答辩人认为《房屋收购协议书》补偿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有漏项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房屋收购协议书》已履行完毕。
1、被答辩人已领取全部拆迁款。
2017年11月27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房屋收购协议书》后,就补偿范围、补偿依据、补偿明细、补偿方式及腾地要求、房屋收购补助相关奖励等进行了详细合法的约定。当日,被答辩人就已领取完毕全部拆迁款,被答辩人××领取了84.7783万,被答辩人××领取了185.7185万。
2、被答辩人房屋已腾空。
根据《房屋收购协议书》第四条可知在协议签订后,被答辩人收到拆迁补偿款后,必须在7日内腾空房屋。从被答辩人已签字的领款协议可知,被答辩人已领取完毕全部拆迁款,也根据协议腾空了房屋。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房屋收购协议书》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均符合法律的规定。且答辩人已全面履行了《房屋收购协议书》所约定的义务。被答辩人诉请的撤销行政协议没有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查明相关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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