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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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弟弟垫付40多万救哥哥

发布者:卫炜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4日|分类:债权债务 |1531人看过

最近有个案子在人民法院报上 刊登,大家有不清楚的,可以了解一下。大概是说哥哥车祸以后,因为巨额的抢救费用,哥哥一家决定放弃治疗,弟弟愿意垫付。后来,哥哥一家通过起诉,获得了赔偿,这个赔偿包含了医疗费。后来弟弟起诉哥哥一家,要求返还垫付的医疗费。后来法院判决哥哥一家返还医疗费。

这个案子,按照法律规定来的话,实际上弟弟垫付的费用是追不回来的。大家仔细看判决说理部分,虽然隐约提到了不当得利的意思,但只是借用一下部分“道理”。实际上不当得利有关的规定现在是民法总则的规定里面: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实际上,这个垫付的费用对张桥来说,并非不当利益,并且弟弟是自愿垫付的,没有什么不当的。只不过,在垫付行为产生后,再回过头看,似乎有一点不当。再或者按照过两天就生效的民法典规定第985条,其中就有一条例外条款: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的,不适用不当得利。就是说,张桥的弟弟在垫付之前就是知道他没有垫付的义务,而他还是垫付了,这种情况是不可以要求返还的。

结论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张桥的弟弟是输定了,毕竟是自愿垫钱,然后就要求人家还,是不是很没有道理?这不是耍赖么,垫钱的时候可没有明说要人家过后要还,结果后来又要。凭什么?这算不算是强制被借钱了?

但本案中,还有其他的情况,有特殊性,如果不是已经取得了巨额赔偿,垫付的医疗费已经到位了,法院也不会这么判。毕竟垫付的医疗费已经得到了赔偿。这时候,其实不当得利还是不能适用,结果法院就突破了法律规定,用了一个公序良俗的原则,实际上是用道德标准来决定了案件的结果。

引申一下,我看赔偿清单里面有护理费74万元,护理期限二十年。说实话,这个钱在张桥死亡以后,赔偿方是否有权利要求返还?我认为仅仅从护理费的角度来说,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张桥死亡后,死亡赔偿金是否还可以主张?都是值得探讨的。

这案子,从个案来说,是公平的。但是影响好不好,我就说不好了。我认为有规矩才是好事情,而这个案子,突破了规矩,也就是法律规定。这时候,法律的不确定性,也不到一定好,因为大家不能按照法律规定来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以也有不好的一面。从张桥的继承人的角度看,结果就不是那么好了,他们不服气的地方在于:当时说好不用还,现在又要,不公平,凭什么呢?。总之,从公众的角度来看,这个案子是好人有好报的结果,弘扬了社会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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