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这条规定其实没有提到是否需要提出离婚作为前提,只要是因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即可以要回彩礼。看起来这一条似乎很有用啊?但实际办案中,其实很少有人在彩礼返还纠纷中提到自己生活困难,因为一般人如果实在支付不了彩礼,一般就不会打肿脸充胖子,不会让自己陷入生活困难。
在用这个规定的时候,其实最关键的就是所谓“生活困难”的标准是什么,是否因果关系其实不是那么重要。
一般认为,所谓生活困难,并非相对于周围的人而言生活困难,和别人家相比而言困难,不是所谓生活困难。生活困难是一种客观上的状态: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可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的几种情况:
1、一方有残疾或者重疾,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因客观原因失业,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3、发生重大的变故,生活陷于困难,收入不能维持最低生活保障。
现实社会情况万千,法律不能一一列明,但在适用的时候,公平公正总是需要的。在你很自然的觉得自己受了委屈的时候,或者觉得很伤心或者受伤害的时候,不要管他人怎么说,特别是那个伤害你的人怎么说,要相信自己,要去主动的寻求他人帮助,寻找公平公正。权利是要自己去争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