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其实对这个问题没什么概念,殊不知这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我们总是把自己不懂的问题想的太简单,这就是无知无畏啊。现在很多夫妻的户籍都不在一个地方,或者居住地也不在一个地方,这就需要按照下面的步骤来确定受理案件的法院。
第一步:区分是在军事法院还是地方法院:
如果离婚双方都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管辖;如果一方是军人的,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双方都不是军人,当然就是地方法院管辖。
第二步:区分法院的级别:
我国法院分为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基层法院,一般都是县法院,区法院。
第三步:确定是哪个基层人民法院。要明确这个问题,首先要懂几个概念:
1、住所地:户籍所在地。
2、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
其次,确定的规则:
1、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已经不在户籍地居住,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且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际生活中,一般都会在户籍地法院起诉,因为举证的问题,你很难证明所谓“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且没有经常居住地”。
3、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优先。
实际生活中,所谓下落不明和宣告失踪都是需要你举证的,很麻烦。
4、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优先。
还有很多情况,比如在国外的定居的、在香港的,国外结婚国内要离婚的等等,这些情况出现的比较少,这就不多说了,说了也用不上。
总之大家记住一点:原告就被告,一般由被告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的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