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结婚不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而是两个家庭之间的事情。这种说法是有一定的道理的:结婚不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两个家庭一定程度的结合。在订婚时,交付彩礼的时候,往往都不是订婚的男女双方具体交付和收受彩礼,而是男女双方的父母或其他亲友。那么在双方发生婚约纠纷时,该起诉谁呢,到底是具体交付彩礼的人起诉接受彩礼的人,还是男方起诉女方?
还有一种特别情况,是在订立婚约时,双方或一方还未成年,这种时候,又该是谁起诉谁?
分析:
1、婚约财产是男女订婚的物质体现。关键还是在于男女双方的婚约上,责任主体应为男女双方本人。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和收受彩礼后,在订婚的男女之间存在两种关系,即习惯上的婚约关系以及财产关系。人民法院一般认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2、在婚约财产纠纷中,不能割裂婚约来看财产的实际交付人或者收受人,实际交付人或者收受人实际上是婚约男女双方利益的代表,在彩礼交付人和收受人为男女双方以外的人时,仍应列男女双方为诉讼主体。在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一般认为,未成年人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仍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成为独立的原告或被告。
结论:列女方本人为被告即可。各地法院的诉讼规则会有差异,有的法院认为可以列实际交付人和收受人作为共同原告和被告,但列男方或女方本人为被告总是没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