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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石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卫炜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2日|分类:综合咨询 |18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与被告石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被告石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1月6日在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11月3日生有一女,取名石X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自孩子出生之后,被告经常打骂原告。2015年11月8日,被告再次将原告打伤,导致原告腰椎骨骨折。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伤害,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石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石X辩称,原告诉称婚史和子女情况属实,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偶尔争吵是有的,但不存在家庭暴力。被告因工作忙碌疏于照顾原告,已认识自身的错误,愿意在将来的生活从细节和行为上改正,希望原告能念及多年夫妻感情和孩子,给予被告一次机会,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1月6日在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均系初婚。2006年11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石X某,现就读于西安市碑林区大学南路小学。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常有争吵。2015年11月8日,原、被告在家发生推搡,致原告倒地受伤,原告报警。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环城西路派出所出警了解现场情况后,对双方进行了劝解。随后,原告在西安市第四医院西安交大附属广仁医院治疗,经初步诊断为“胸12、腰1、2右侧横突骨折。”2015年11月11日,原告出院。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未去探望。2015年11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表示已认识到错误,愿意改正,并向原告书写承诺,但因原告坚持诉请,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西安市第四医院西安交大附属广仁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案、承诺书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维系的基础。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本应更加珍惜彼此,互谅互让,担负起家庭责任。但因生活琐事致感情不睦后,双方未能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沟通,而是争吵、推搡,以致原告住院,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审理中,本院对被告进行了批评教育,被告表示已认识到自身错误,并向原告承诺以后将用实际行动改善夫妻关系。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应改变沟通方式,多替对方考虑,用行动维护婚姻的稳定,促进女儿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XX要求与被告石X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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