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时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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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时兵律师说法: 民间借贷中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

发布者:周时兵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54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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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原告张某向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返还借款五万元以及利息。本案中原告提供证据为借条一张,被告无证据,法院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双方调解结案。

本案目前已经结案,但是实际上存在很严重的问题。一审判决中事实陈述部分异常简略,仅有一句话“某年某月,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利率两分,以上事实由借款合同一张予以证明”。本案实际情况是,被告欠第三人赌债,第三人要求其直接向原告还款,并不存在现金交付事实,本文仅对民间借贷中的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试做简要分析。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出借人主张现金支付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贷金额大小、款项交付、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易细节、交易习惯、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亲疏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第二条:……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法院观点

1、本案中安徽省某市法院的观点是重视借条的存在,对现金是否实际交付、是否是赌债并不重视,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并不严格遵守。即使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对被上诉人(原告)反复诘问,已经能够查明事实就是赌债,现金并未实际交付,法官的意见依旧是维持原判,后迫于压力双方调解结案。

当然,本案中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上诉人(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也是二审拟维持原判的重要原因,从这一点出发,当事人自身也存在重要的过错,不能过分苛责法官。这也给当事人敲响警钟,需要重视证据的存在。

2、与前述法院截然相反的是,目前上海市法院的口径是民间借贷倾向于从严审理,一方面尽量要求原告、被告本人到庭,另一方面更加重视证据的审核。以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年目前已经公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在被告未到庭原告主张借款现金交付的情况下,法院支持原告诉请的比例约五五开,需要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主张的交易习惯、原被告的关系、金额的大小等方面论证现金交付的合理性、必要性,从而判定是否支持诉请。笔者认为,上海市法院相对其他地区在民间借贷纠纷方面更加负责。

时兵观点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两个要点:存在借款合意与借款交付。这两个要点的举证责任应当分配给出借方,由出借方提出证据证明。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出借人应当证明现金交付的事实,否则不支持还款。本文的案例在一审判决被告付款有特殊性,一方面被告未能及时举证、聘请律师,另一方面也的确存在地域特色,如果是在上海市,本案仅依据一份借条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民间借贷中,作为出借方应当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准备好格式正确的借条、借款合同,同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借款。上海市早期的内部口径是两万元即视为大额借款,目前可能有所调整,各个法院、各个法官也有自己的衡量标准,总之小心无大错,借款尽量走银行转账(支付宝也可以,不要选择微信转账,实践中的经验之谈)。当然,上海也的确存在比较完善的套路贷骗局,如出借人设套,借条、转账、证人证言一应俱全,实际上借款人当场取现返还了大部分现金给出借人,这类案件的审理更加严格,并且涉及到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等刑事犯罪,笔者不予赘述,市场有风险,借款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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