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时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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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时兵律师说法:人事专员未签合同无双倍工资

发布者:周时兵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388人看过


最新案例

2017年5月,张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该会支持了该仲裁请求。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对存在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等事实予以认可,甲公司认为张某为其唯一的人事,所有员工的入职、离职手续、社会保险的缴纳、劳动合同的签订均由张某负责,张某与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却故意遗漏自己的劳动合同,系利用职务便利,主观故意导致自身未签订劳动合同,相应后果应由张某自行承担。

张某承认其在甲公司处担任总经理助理一职,从事监督监管、招聘、财务、营销等工作,亦从事人事行政辅助工作,该人事行政辅助工作包括部分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工作,并且甲公司除其外并无其他人员负责人事工作。

法院观点

依据相应证据(应聘人员登记表、工作服押金等收款收据均由张某签字,并由双方的庭审陈述),能够认定张某为甲公司处唯一一名负责人事工作的人员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人事的重要工作之一,张某作为唯一一名人事对于用人单位应何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明知的,故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能简单归咎于原告。

最终,法院判令甲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时兵观点

1、正如笔者在上一篇文章中所述,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未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争取双倍工资差额首先应当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与未签订劳动合同两个事实

2、作为公司的人事专员或专门负责人事的高管,本身具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普通劳动者。

要证明劳动者为公司的人事专员,需要结合相应证据综合考量。如果该劳动者承担了大量人事管理工作,如负责招聘、应聘、为其他劳动者办理劳动合同签订、为公司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负责考勤、管理员工档案、绩效福利等等,应当认定为该劳动者明知自身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此类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能简单的归于用人单位。

3、本案是18年3月的最新案例,笔者检索了大量案例,发现法院经常反对劳仲委的意见,即使劳仲委支持双倍工资差额,法院也会在查明事实后判决不予支持,该风向截止目前为止仍未改变。

笔者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催促并保留书面证据。对公司的人事专员更加应该谨慎,以免不必要的麻烦。除了人事专员,对公司高管以及同时具备公司股东身份的员工也应当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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