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配偶早年过世后,男方与女方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长达十几年。男方患病去世后,男方的法定继承人共有两位,分别是其母亲和儿子。
被继承人的母亲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共同继承遗产。女方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
法院认为,无证据显示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故其名下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关于第三人是否可以参与继承的争议,现原、被告均确认被继承人生前与第三人确认了恋爱关系并同居,至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已有十几年的时间,根据常理推断,男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在日常生活中一般均是相互扶助、扶持,且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知,双方生活中的联系较为紧密,双方建立了互相信任的关系,且在生病期间,第三人亦为被继承人代支付了医药费用。
故第三人作为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恋人,对被继承人尽到了扶养义务,可以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参与继承,关于具体分得遗产的数额,由本院酌情判决。
后法院判决第三人对遗产享有10%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