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权益包含二块,一块是宅基地使用权权益,另一块是地上建筑物(地上房屋)权利。
若是政府核发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材料上的所有权人之一,且参与了建房出资,则遇动迁时该两项权益属于同一人。若此人在动迁前过世,则属于其遗产的部份仅为地上房屋的价值,而在拆迁中享有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部分的补偿款)不属于遗产,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转为该户其他人员享有;若此人在动迁后过世,则都属于遗产范围。
反之,若是政府核发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材料上的所有权人之一,但未参与建房出资,仅仅是宅基地登记人,则若此人在动迁前过世,则其两项权益都不属于遗产范围;若此人在动迁后过世,仅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部分的补偿款)属于遗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