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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张雪飞普法:未构成伤残,能否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者:张雪飞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1日分类:张律普法浏览:190次举报


慈溪律师张雪飞普法:未构成伤残,能否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近日,巨野法院凤凰法庭员额法官姚红梅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5日许,被告桑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由南向北行驶原告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原告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桑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后进行流产手术。经山东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不构成伤残等级。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86558.72元。

  桑某某辩称,涉案车辆有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未构成伤残,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其他合理合法损失愿意赔偿。

  争议焦点

  原告经伤残鉴定未构成伤残等级,能否支持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

  李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其多发性骨盆骨折、耻骨骨折等受伤,抢救及手术时多次经过CT检查、核磁共振检查等,经法官询问多名妇产科专家意见,专家建议如孕妇经过多次辐射后,后期辐射对其胎儿有影响,影响后果不可预估,均建议其行流产术。考虑到李某某系备孕期,且生育一孩时系顺产,本次造成骨盆骨折、耻骨骨折等部位受伤,即使原告鉴定时骨盆恢复未见畸形愈合,未构成伤残等级,但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害势必对其后期生育等产生一定的心理影响、身体影响。

  法院判决

  除原告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外,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5000元,该损失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三条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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