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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张雪飞普法:未约定借款利息,到期后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吗?

作者:张雪飞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2日分类:张律普法浏览:71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31日,被告因临时资金周转之需,向原告借款13万元,借期1个月;2019年10月,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2020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付6万元,约定于2020年5月10日还清。上述借期届满后被告偿还部分借款。

  2020年7月15日双方经过重新协商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65000元,借期一个月,自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8月15日。借期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未果,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

  本案被告刘某向原告黄某借款,原告依约提供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后经双方重新协商,就借贷事宜进行了重新约定,并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对借贷相应事项进行约定,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各自权益的有权处分,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遵守。黄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借款65000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1.利息与逾期利息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由上述法条可知,利息是借款人在偿还借款时超出本金的那部分钱,可以理解为货币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费;而逾期利息是借款人不按照约定或者合同规定履行还款义务而产生的超期罚息。由此来看,逾期利息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

  2.逾期利息怎么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于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借款期限内如若没有对利息作出约定,则视为没有利息,起诉时也就不能向借款人主张利息,但这并不意味着借款人不用受到任何惩罚。从逾期还款日起,出借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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