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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张雪飞普法:丈夫在离婚冷静期间借款欠债,妻子是否应该一同偿还?

作者:张雪飞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7日分类:张律普法浏览:70次举报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必须谨慎,尤其是在“离婚冷静期”等特殊节点,毕竟,承担共同债务会对当事人个人财产甚至人身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近日,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这起案件的关键问题在于:丈夫在离婚冷静期间借款欠债,妻子是否应该一同偿还?

  据悉,本案中的丈夫官某曾向邝某借款35万元,因官某向邝某借款时与白某仍存续婚姻关系,邝某遂将官某及其前妻白某一同告上法庭。前妻白某辩称,涉案借条的落款日期为2022年5月初,只比两人离婚日期早18天,而且两人于2022年4月便在民政部门申请了登记离婚,不排除官某利用离婚冷静期,将本案债务伪造成夫妻共同债务,且官某所借款项也是用于赌博,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譬如,为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等等。我国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使后来离了婚,双方也必须共同承担。

  不过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恶习大肆举债,还有的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试图让另一方为其共同还债,这样的做法都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邝某无法证实官某将35万元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也无法证实借款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应由邝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两被告的夫妻感情状况,本案35万元债务发生于两人离婚前夕,在夫妻双方感情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官某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切合实际。综上,邝某主张本案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依据,白某无需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必须谨慎,尤其是在“离婚冷静期”等特殊节点,毕竟,承担共同债务会对当事人个人财产甚至人身权益产生重要影响。本案也提醒出借人,牢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债共签”,避免事后引发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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