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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张雪飞普法:试用期没能跑完5公里,公司以我“不够吃苦耐劳”为由辞退我?

作者:张雪飞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6日分类:张律普法浏览:127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8日,刘某至某机械部件公司面试机修工岗位,面试主管安排刘某至车间实际操作,经操作电焊、气割后,主管表示没问题。刘某自费做了体检,并将体检合格报告交至公司。6月22日,刘某报道上班后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通过安全教育考试后被安排至设备部从事维修工作,其可以独立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6月25日上班后,设备部主管突然要求刘某按照规章制度去参加长跑,但未告知具体里程数。

  “当时有一位安全员在旁监督,他说‘如果跑不下来就立刻走人’,当天气温近40度,我跑了两三圈大概近800米后感觉要中暑,所以没能跑完全程。”

  刘某认为,不管怎样应把当天工作做完,于是又回到车间并上够了当天超10个小时的排班,没想到下周上班时被告知试用期不合格。

  “我们规定中确实有一条,新员工军训要完成5公里30分钟长跑……”公司方面确认,已录用刘某,但其未参加公司组织的新员工长跑,没有吃苦耐劳精神,于是以其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刘某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00元以及上岗三天的工资差额300元。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请,公司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

  二审中,公司辩称,刘某体检报告虽为合格,但招聘启事中明确要求应聘者能“吃苦耐劳”,刘某未能完成军训体能考核,但其他参加人员均能顺利坚持并考核过关,说明刘某没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苏州中院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刘某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刘某进入试用期,公司在此期间以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该公司在录用刘某前并未明确告知其参加体能考核并考核过关属于录用为正式员工的前提条件,也未能证明刘某明确知晓录用条件中包括参加公司组织的新员工长跑。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终审判决公司应向刘某支付赔偿金等共计7000余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规定内容证明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是否录用有自主选择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随意设置试用期考核条件。

  “无论跑5公里、3公里或者1公里,用人单位都应当对试用期员工录用条件及试用期考核评估标准事先进行明确,并向招聘的劳动者告知,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知情权,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考核。”承办法官提醒,若企业未能在劳动者入职时提前、明确告知工作岗位、工作职责、试用期内岗位职责考核具体量化标准的,在解除劳动关系时,需承担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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