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张某(女)与第三人高某(男)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期间,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高某表示自己离异单身,要求张某与自己结婚,并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离婚证书用以表明自己单身。
2021年12月3日,张某与第三人高某达成分手协议:“一、分手后不得反悔,双方不得侵犯对方的自由,不得干涉对方的感情生活和婚姻生活,不得泄露对方的隐私;二、双方不牵扯任何债务和金钱纠纷(备注:交往期间所有转账自愿赠与不得索要);三、不得在公共场所提及和诋毁对方,不得在公共场所泄露对方照片;四、如违背上述协议给对方带来困扰,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偿还对方损失30万元与精神赔偿和名誉赔偿......”。该协议张某、第三人高某均签字认可。恋爱期间,张某与高某交往期间,高某向张某转账44笔,共计53858元。
2022年3月18日,刘某(高某妻子)对张某及第三人高某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张某返还不当得利款和精神抚慰金。
争议焦点
张某是否应当返还转账金额?
以案释法
本案中,刘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性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分权。高某在未向刘某协商的情况下,非因生活消费的需要,擅自将夫妻共有的财产转账给张某,该行为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因此,高某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给张某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张某不能因此而取得赠与财产的所有权。
5年
7次 (优于89.43%的律师)
9次 (优于93.9%的律师)
26442分 (优于98.23%的律师)
一天内
93篇 (优于97.01%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