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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张雪飞普法:装修人员从19楼扔麻绳砸伤人,业主要担责吗?

作者:张雪飞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0日分类:张律普法浏览:136次举报


高空抛物一直被称为城市上空的痛

一旦造成他人损害

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装修施工人员高空抛物砸伤他人

业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基本案情

  家住6楼的周某在自家阳台打理绿植时,刘某在19楼为业主加装不锈钢防护窗。刘某将防护窗吊上19楼阳台后,未查看6楼住户阳台是否有人,便将吊护窗的麻绳拆除后丢下楼,直接砸中了周某的头部及背部,导致周某头部大量出血。

  随即,周某被送往医院,花费医疗费用5224.95元。周某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用,刘某则认为自己为19楼业主安装护窗,故医药费应由业主承担,双方协商未果,周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系为19楼业主制作阳台护窗并负责安装,刘某与业主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在承揽合同中,作为承揽人的刘某在安装护窗过程中,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作为定作人的业主不承担责任。

  庭审结束后,被告刘某当庭表示愿意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将医药费赔付给了周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

  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以得知,业主作为定作人,只有存在特定过错的情形下,才会对承揽人完成承揽事项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定作人过错侵权责任。

  当然,在外部关系中,受害人可以同时向定作人和承揽人主张赔偿,但只有在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院才支持定作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否则应由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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