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发生纠纷时大多数债权人只起诉了配偶一方,后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只能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请求执行,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就需要尝试其他途径以最大程度实现债权。其中,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就是一条重要的实现债权路径。债权人能否以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另一方配偶为被执行人?
答案是:不能,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
因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各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认定。如果夫妻共同债务通过执行程序认定,未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将失去通过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首先,民事诉讼实行“审执分离”原则,审判程序裁决当事人的纠纷,确认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而执行程序是将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付诸实施,从而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利益。执行权本质上是公权力,其运行应遵循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基本原则。
其次,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未规定可以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债权人也不可就法院驳回追加的裁定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同时,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个人债务,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虽然,在实务中也有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执行被执行人的原配偶名下房产的案例,主要裁判要点在于:
(1)被执行人对于债务形成有预期;
(2)纠纷发生时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
(3)《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的约定,属于双方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因此,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
宋文博 律师
律师介绍
宋文博律师,法学专业,本科学历,隶属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执行专业律师团队。专业从事: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政府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诉业务,尤为擅长民商事案件的执行,致力于解决执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