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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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宋文博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92次举报

一、何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不仅仅是人身关系上的相互依托,更是财产关系上的共同共有。首先应该明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 .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 .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 .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也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

实践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故意将财产转移至其配偶名下或故意离婚都属于常规操作,给执行工作制造了很大的困难与不便。但是不谈共同债务的问题,直接执行登记在夫妻双方或未具名举债一方配偶名下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所有的部分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此处分为显明登记和隐名登记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综上可知,夫妻一方对外负有个人债务时,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共有人可以和债权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但如果共有人没有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在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之后,法院可以对之进行拍卖,但需要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举债方所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另一方的财产份额。
三、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程序

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一般包括:

1 . 共同财产的查询与确认。对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情况进行调查,然后对双方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确认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2 . 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对共有财产先行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同时将查控情况以书面或者其他确认知悉的方式告知其他共有人。

3 . 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对共有份额进行强制分割变价。按照《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有登记公示的以登记记载为准;未登记但有书面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以及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以1/2份额为限执行)。

4 . 确定分割和变价方案。在份额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共有财产可以分割,并且分割不会减损共有财产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实物分割后再予变现。如不能进行实物分割,或分割后会导致共有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应当整体变价后执行相应的价款。
四、具体执行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1 . 是否要求先析产后执行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法院应当准许。因此,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则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
2 . 共有人权益如何救济

 共有人提出异议认为法院查控财产非属其与被执行人共有,或者对法院确定的份额提出异议,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共有人就法院对公有财产的查封、扣押、变价等执行行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共有人认为法院分割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3 . 应当保护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财产处置过程中,其他共有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法院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以书面或可以确认知悉的方式,通知共有人,并发布公告。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优先购买权进行确认,在公告中载明有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其他共有人认为法院拍卖、变卖,以物抵债行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的,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进行审查。

宋文博  律师

律师介绍

宋文博律师,法学专业,本科学历,隶属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执行专业律师团队。专业从事: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政府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诉业务,尤为擅长民商事案件的执行,致力于解决执行难问题。


宋文博律师,毕业于南阳师范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学历,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隶属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执行专业律师团队。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420********7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法律顾问、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