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 .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 .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 .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也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实践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故意将财产转移至其配偶名下或故意离婚都属于常规操作,给执行工作制造了很大的困难与不便。但是不谈共同债务的问题,直接执行登记在夫妻双方或未具名举债一方配偶名下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所有的部分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此处分为显明登记和隐名登记的夫妻共同财产)。 1 . 共同财产的查询与确认。对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情况进行调查,然后对双方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确认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2 . 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对共有财产先行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同时将查控情况以书面或者其他确认知悉的方式告知其他共有人。 3 . 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对共有份额进行强制分割变价。按照《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有登记公示的以登记记载为准;未登记但有书面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以及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以1/2份额为限执行)。
1 . 是否要求先析产后执行
共有人提出异议认为法院查控财产非属其与被执行人共有,或者对法院确定的份额提出异议,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共有人就法院对公有财产的查封、扣押、变价等执行行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共有人认为法院分割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宋文博 律师
律师介绍 宋文博律师,法学专业,本科学历,隶属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执行专业律师团队。专业从事: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政府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诉业务,尤为擅长民商事案件的执行,致力于解决执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