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张某与被告黄某系亲戚关系。原告黄某、张某诉称,二原告系某区村民,原告曾于1991年经镇政府批准修建了宅基地。2008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府相关文件由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拆迁。其后,原告以被告名义与被告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就该房屋中的55.61平方米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依据该协议原告分得房屋一套。因安置在被告黄某名下,故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对分得房屋所有权。被告黄某收到法院传票后,随即委托本律师出庭应诉。接受委托后,本律师通过研判案情,并不辞辛劳收集到了大量对被告黄某有利的证据,并于2015年12月上旬按时出庭应诉,庭审中通过大量事实和证据证明了被告黄某完全不知情且从来没有授权委托任何人代其与任何人、任何单位签字,原告也提供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有此授权委托。2015年12月底,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驳回了原告黄某、张某的诉讼请求。此案通过本律师不懈努力,极大的维护了被告黄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