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系原告在生意上的客户,原告在深圳市从事产品开发、生产与销售,被告在成都市产品经销。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底开始合作,由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原告开发、生产的大批量的不同型号不同颜色的产品在成都市批发销售,产品价款不等,付款程序没有固定,有时货到付款,有时款到发货。2013年底至2014年3月原被告双方结清了该期间的所有货款。2014年3月至2014年10月,被告又向原告处订了XXX万的货物,被告签收后只支付了部分货款,除退货外尚欠原告货款共计XX万元。合作终止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QQ、微信甚至派工作人员到成都找被告催要剩余货款,但被告均以被告客户跑路等各种理由拖延给付。原告在无奈之下,决定起诉被告。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本案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通过大量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取得了双方存在事实上买卖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XX万元货款的证据材料,后起诉至某区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为拖延时间,向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开庭中,经过本律师及承办法官努力协调,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了XX万元,至此本案以调解结案,极大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