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告系原告在生意上的客户,原告从事木材加工,两被告从事家具生产。双方于两年前开始合作,两被告一直在原告处购买原告加工的装饰板生产家具,期间两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到2014年X月X日双方合作终止时被告仍有240000元货款及利息30000元没有支付给原告。2014年X月X日,两被告收走了原告的欠款部分供货单,由被告周某代表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总的欠款单2张,承认欠货款240000元(并注明了每月欠款利息按3分支付)及2014年X月X日之前的利息30000元,没约定具体还款时间。后原告多次找到两被告要求按欠款单支付货款及利息,但是两被告一直拒绝给付。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不顾路途遥远,通过大量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掌握了对原告大量的有利证据,后向某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诉请。2016年3月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16年4月,某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此极大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