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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从轻从宽处罚

2021年02月22日 | 发布者:李进 | 点击:223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XX,女,汉族,1981年12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住宣城市宣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XX,女,汉族,1981年12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住宣城市宣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3日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X,安徽XX律师。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XX、刘XX、方XX、杨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XX、检察官助理凤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XX、刘XX、方XX、杨XX及其各自辩护人许XX、孙X、李X、汤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彭XX、刘XX、方XX、杨XX共谋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彭XX、刘XX、方XX、杨XX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均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为证明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彭X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13.5万元、抽头渔利601690元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刘X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18.5万元、抽头渔利601690元、共同犯罪中作用弱于被告人彭XX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方X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14.5万元、抽头渔利395559元、共同犯罪中作用弱于被告人彭XX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杨X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9.5万元、抽头渔利206100元、共同犯罪中作用弱于被告人彭XX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彭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方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方XX的辩护人李X辩护意见:

1.被告人方XX构成自首;

2.本案的开设赌场明显区别于传统的开设赌场;

3.本案社会危害性小,参赌人员都有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

4.被告人方XX参与程度很低,不参与茶楼的管理,也未收过其他个人的费用,且在其退出后,未分过任何钱;

5.请求法庭在判决时,将被告人方XX列为第四被告人,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

被告人彭XX、刘XX、方XX、杨XX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彭XX、刘XX涉案金额60余万元,被告人方XX涉案金额39余万元,被告人杨XX涉案金额20余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方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能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彭XX、刘XX、方XX、杨XX分别在公安机关退款13.5万元、18.5万元、14.5万元、9.5万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公安侦查阶段起均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检察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

案件判决:

被告人方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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