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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中法刑初字第00007号诈骗案

发布者:胡莉莉|时间:2016年12月01日|14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黄中法刑初字第00007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丽某,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跃庭,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莉莉,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洪丽某诈骗一案,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11日以黄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决定延期审理。2015年9月9日恢复审理后,本院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丽某及其辩护人吴跃庭、胡莉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被告人洪丽某经被害人姚某介绍到歙县金马驾校学习驾驶,期间向姚某谎称其在江苏省苏州市新浪地产公司担任销售总监,业务强,年薪高,诱使姚某与其合伙在苏州开办公司做楼盘代理、营销策划等生意,二人商定由姚某筹集资金,洪丽某具体负责经营。2012年底,洪丽某在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平江分局注册成立苏州必尔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尔得公司),约定合伙出资比例洪丽某60%、姚某40%。自2012年7月31日至2014年4月11日,在必尔得公司没有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被告人洪丽某以必尔得公司运营状况良好、风险小利润高为诱饵,虚构公司前期投入运营资金不足、承接的项目需要垫付资金或交付押金、购买车位、做楼盘“洗钱”以及为姚某及其女儿购买商铺等事由,诱骗姚某向其汇款。被害人姚某通过向其朋友借款及自己的资金,先后32次按被告人洪丽某提供的账号,向其汇款累计人民币现金926.75万元。其中,2012年7月31日至2014年3月11日,被害人姚某向洪丽某建行个人账户(62×××01-711002842)11次汇入现金104.5万元;2013年1月15日至2013年11月26日,被害人姚某向洪丽某比尔得公司的账号(32×××81-120181000067)17次汇入现金772.45万元;2013年12月6日和2014年4月11日,被害人姚某向洪丽某招商银行个人账户(62×××18-683175)2次汇入现金45万元;2013年12月9日被害人姚某向洪丽某男友赵某甲工行个人账户(62×××02-015062119)汇入现金3万元;2014年4月10日被害人姚某向洪丽某工行个人账户(62×××02-069835166)汇入现金1.8万元。2013年6月14日至2014年1月16日,因前期向他人借款需支付利息,被害人姚某多次向被告人洪丽某催还部分款项,被告人洪丽某分7次向被害人姚某个人账户(62×××00-77398744和62220813-10000216787)归还部分资金195.71万元。余款731.04万元已被其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经营淘宝店、购买高档汽车(宝马X1和宝马320两辆、奔驰300一辆)、购买奢侈品以及归还个人债务等。

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还证实:洪丽某和赵某甲同居期间的费用均由洪丽某支付,洪丽某后来买了一辆“奔驰300”,之后又将该车抵押给苏州的一家担保公司用于归还姚某。洪丽某还用全款买过一辆“宝马320”,2014年5月洪丽某将该车抵押给苏州的一家担保公司用于发放淘宝店员工工资及进货。洪丽某在苏州一写字楼租了间办公室开展淘宝业务,办公室有几台淘宝用的电脑及四名员工。赵某甲还称:“2014年5月份在苏州万达广场1605室洪丽某的淘宝店里,洪丽某拿出一份合同,是苏州必尔得公司与恒基地产的合同,还有一张苏州奥食卡300万元的延期付款单子,洪丽某说这些公司欠她钱,是她帮这些公司卖房子赚的钱,其中奥食卡延期付款的单子上的李峰的字还是洪丽某叫我签的。洪丽某经常叫别人到韩国等地代购奢侈品,有时候卖不掉的就自己用,用一段时间就当二手货处理给别人。洪丽某用的东西都是名牌,有些要十几万才能买到,反正她是新东西买来用过几次就放在那里,又去买新的,有时二手卖出去又不值钱。苹果手机只要有新款出来她就买。她合肥苏州两地跑,在合肥银泰商业中心消费至少有十几万元,每次都是刷信用卡。她每次来合肥都要拎一个大旅行包来,包里有小包、首饰等奢侈品,叫我拍照上传QQ群、微信朋友圈当二手转卖。她一共注册不少于七个支付宝账号,她用她的手机号注册了三个,还用我的、我妹妹、我父亲、我母亲及程某乙的,她父母的手机都注册有支付宝,她身上所有的卡都绑定在支付宝上的。洪丽某注册的支付宝账号到她自己的‘莎罗城堡’和‘一粒沙的城堡’淘宝店购物都是套现。‘一粒沙的城堡’淘宝店是用洪丽某母亲方绿霞注册的。”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1.关于被告人开设必尔得公司的首笔注册资金、被告人为公司支付的房租及保证金、公司聘用人员工资等共计41万余元应当从诈骗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与姚某合伙开设必尔得公司时并未实际出资,被告人雇佣的“公司员工”亦被其用来开展个人名下的网店业务,必尔得公司在洪丽某的实际控制下,未从事与合伙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且未征得姚某的同意或追认。故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一定过错,且和被告人具有事实的亲属关系的辩护意见。

经查:姚某的男友方晓锋于2008年因病去世,被告人系方晓峰外甥女。本院认为:被告人隐瞒真相、虚构具有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姚某念其系方晓峰亲属,轻信被告人从而导致巨额经济损失,但辩护人认为姚某具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颠倒了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其次,方晓峰生前与姚某并未确定夫妻关系,故被告人与姚某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姻亲关系。综上,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系初犯,还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赃等情节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虽自愿认罪,但其在羁押之初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配合公安机关扣押的网店服装等物品,仅为扣押赃物的部分,且该部分价值因缺少相关必要条件,现无法进行估价。故此节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731.0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丽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洪丽某具有部分退赃、认罪态度尚可等情节,但鉴于本案被告人洪丽某多次诈骗,其犯罪数额远高于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且绝大部分赃款被其用于个人挥霍,除依法扣押的赃物外,被告人洪丽某尚未弥补被害人的其他经济损失,亦未征得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对被告人洪丽某依法不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洪丽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洪丽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未随案移送的“宝马X1”汽车(车牌号:皖A×××××)及奢侈品、网店货物等由公安机关返还被害人姚夏花,责令被告人洪丽某向被害人姚夏花退出其他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周 群

审判员 戴英杰

审判员 严 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旻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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