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相亲认识,于2000年12月31日在罗某县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10月16日生育一女。原被告双方由于是相亲介绍认识,完全是父母主导的婚姻,因此双方感情基础薄弱,缺乏基本的了解,虽然结婚至今已十几年,但完全是基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原告才忍受至今。现女儿已接近成年,有了明辨是非的能力。原告作为父亲的顾虑已经消除,不能再忍受没有感情的生活。原告经慎重考虑,认为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不存在和好可能。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成年,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
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案件结果:
经过律师的调解工作,原被告成功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二、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三、房产分割;四、原告补偿被告人民币16万元;五、除上述约定外,无其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