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诉信某市浉某区柳某乡甘某村委会案: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行政诉讼,原告认为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甘冲村委会的土改分地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小组利益,因此要求被告返还土地,由于小组其他成员均未提起相关诉讼,法院能否受理本案是案件的焦点问题。位于新湾村民组的一组山地在土改时期归原告同组村民刘某某所有,但原告于1973年将自己原有责任山与刘某某对调,当时村民小组都签字认可,并且被告于1993年还与原告订立有土地承包合同,因为原告个人力量有限,故将此处山地暂时借于被告使用,但被告却将山地又转包于第三人,原告多次要求其收回并归还被告均不理睬,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2002)政决字第2号文件,将本应为本村民组的山地确认给本村村民刘某武。但在其他村民组未提起诉讼的前提下,申请人不能以个人名字提起行政诉讼,遂对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私权利在对抗公权力时,一定要注意固定证据,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适格的当事人才能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