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才、田某仓诉田谋堂案:
案情简介:
本案原被告为三兄弟,因房屋析产产生矛盾纠纷,而原告两兄弟要求确认产权的房屋实际源于铁路职工分配房,被告又是铁路职工,所以该案不是简单的房屋继承纠纷,房屋产权中本就有被告作为职工的财产部分,因此法院如何确认产权归属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原告田某才、田某仓诉称,其二人与被告田某堂为三兄弟,父亲生前属于铁路职工,于1991年去世,母亲闫某娥于2015年去世,母亲去世前拥有住房一套,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工人街7号楼2-1-1号,属于1998年铁路房改房。原告称其母生前曾立下遗嘱该房屋由两原告继承,因被告未尽赡养义务遂不享有该房屋继承权,该遗嘱由公证员代书,由羊山法律服务所两位法律工作者进行见证,然而庭审中二原告未提供该见证的原件,只有复印件。被告辩称其和父亲为铁路职工,在当年房改房的情况下,其和父亲对房屋是以铁路职工的身份才能享有购买权利,因此该房屋产权本身就有其依法享有的部分。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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