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蔡笑莹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4日 5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林XX,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系汕头市濠江区XX毛巾厂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因本案于2021年1月18日被羁押,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
辩护人蔡XX,广东XX律师。
案件基本过程: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24日零时许,被告人林XX在外喝酒后叫代驾驾车返回汕头市龙湖区华XX××,因被害人胡XX的汽车停放在被告人林XX平时经常停放汽车的路边位置,被告人林XX未能在附近找到停车位置。随后,被告人林XX为泄愤不满,用钥匙将被害人胡XX停放于区间路路边的XXX牌小汽车(号牌为粤D×××**)的右前门、右后门、后保险杠、右前叶子板、右后叶子板划花,后逃离现场。
经汕头市××××××鉴定:被损坏的XXX牌小汽车于认定基准日损失价格为5910元。2021年1月18日,民警在汕头市龙湖区××××××××××××××将被告人林XX抓获归案。
案后,被告人林XX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胡XX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XX为发泄情绪而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XX认罪认罚,依据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胡XX的陈述、谅解书、公安机关现场平面示意图及拍照、监控视频截图、作案工具钥匙及被损坏车辆的拍照、调取证据清单、接收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户籍材料、抓获经过、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林XX的供述及辨认、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被告人林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蔡XX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林XX属于临时起意犯罪,主观恶性极小;2.被告人林XX是初犯,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认罪悔罪;3.被告人林XX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4.被告人林XX系民营企业的负责人,自其被刑拘后,企业的经营陷入停滞状态,甚至难以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时刻面临倒闭的风险。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林XX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判决结果:
被告人林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